联发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5 20:13:41
证券代码:002394 证券简称:联发股份 公告编号:LF2025-029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现将《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条 款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修订《公司章程》。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订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若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法定代表人辞任,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若法定代
表人辞任,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股份后,......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 提起诉讼。
......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 ......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和变更公司形式; 和变更公司形式;
......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应当为不在公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事2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
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和第一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四)~(六)关于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 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法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