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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立特材:《反舞弊与举报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5 19:40:23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
治理和内部控制,规范经营行为,降低公司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市公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市场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与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管理层及员工的职业行为,促使公司
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准则、公司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树立廉洁自律和勤勉尽责的良好风气,坚决抵制采用违法违规手段损害或谋取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采用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六)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七)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八)其他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
(一)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偷逃税款;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九)其他谋取公司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以降低舞弊风险的发生;建立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进行舞弊举报的接收、调查、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接受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的监督。
第六条 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多种方式:
(一)公司董事、管理层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公司的反舞弊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当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进行有效沟通,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使其明白行为准则涉及的概念;帮助员工识别合法与违法、诚信道德与非诚信道德的行为;使所
有员工都知晓公司对舞弊行为的严肃态度和员工自己在反舞弊方面的责任;
(三)对新进员工要进行反舞弊培训和法律法规及诚信道德教育;
(四)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交往中遵纪守法和从事遵守诚信道德的行为,抵御不当利益诱惑;并将企业倡导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与企业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关系的相关方(客户、供应商、监管机构和股东等);
(五)鼓励对员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非诚信行为向公司监察部或审计部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
(六)其他有利于公司预防舞弊行为的方式。
第七条 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机制,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主要通过以下手段:
(一)管理层对公司进行风险评估时,将舞弊风险评估纳入其中。管理层要在公司整体层面、业务层面和财务层面中进行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评估包括舞弊风险的重要性和可能性;
(二)管理层应当建立并采取有关确认、防止和减少虚假财务报告或滥用公司资产的措施;公司各个层次和各个部门应建立反舞弊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下列不同的形式:批准、授权、核查、核对、权责分工、工作业绩评估以及公司资产安全的保护等;
(三)针对发生舞弊行为的高风险区域,如财务报告虚假和管理层越权,以及项目实施和采购等领域,公司应当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编制业务流程图和制定管理制度,将业务舞弊和财务舞弊风险与控制措施相关联,从而在舞弊发生的源头建立控制机制并使其发挥作用等。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当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个人信用记录、犯罪记录、涉讼情况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员工档案中。
第九条 管理层对舞弊的持续监督应融入日常的控制活动中,包括日常管理和监督活动,也包括为符合企业内部控制要求进行的各项测评活动。

第四章 反舞弊的责任归属和常设机构
第十条 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反舞弊行为的指导工作;各子公司、事业部、分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反舞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监察部和审计部作为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登记相关舞弊举报工作,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出具处理意见及向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等事项。
第十二条 监察部和审计部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可以是在开展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和管理审计的同时同步进行反舞弊案件的调查,也可以以专项调查的方式组织舞弊案件的开展。
第十三条 在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时,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需要查阅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信息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资料和数据时,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的配合。如需跨部门合作调查时,可以会同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信息部、办公室等专业人员共同组成项目调查组。
在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时,若涉及对公司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包
括控股子公司管理层)的举报,应上报公司董事长,董事长决定进一步调查后,由公司监察部和审计部人员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或与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合调查。
若举报牵涉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进
一步调查事项。董事会决定调查时,可以安排公司监察部和审计部人员以及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合调查,还可视需要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参与、协助调查。
第十四条 监察部和审计部可以与外部有关机构(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等)建立联系并交流信息,以利于舞弊案件调查的开展。
第十五条 全体员工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准则、公司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或线索,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监察部
和审计部进行举报。
第五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和报告
第十六条 监察部和审计部负责设立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信箱等,并将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信箱、通讯地址予以公布,作为各级员工及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关系的相关方反映、举报公司或员工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况,或检举、揭发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渠道。
第十七条 监察部和审计部应建立流程,规定如何接受、保留、处理指控以及员工、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的举报信息,并留下书面记录供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查阅。
第十八条 接受举报投诉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投诉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资料的,应得到公司董事长的授权,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阅的目的、内容、时间、查阅人员等有关情况在监察部或审计部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受到保护。公司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或打击报复行为,或对参与调查的人员采取敌对措施。对违规泄露检举人员信息或对投诉、举报人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举报事件经批准调查后,按照本制度规定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完成后,应当及时出具调查报告。根据被举报人身份、职务不同,分别向对应的调查决策机构报告并提交审议。对有关舞弊案件的调查结果要依据报告性质、处理意见分别向公司管理层、审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向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监察部和审计部应当按归档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实名举报,调查小组应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可以酌情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三条 反舞弊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所办案件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在受理、调查举报案件时,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相关信息,不得向被调查部门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
信等涉及个人信息的材料。
第六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舞弊案件后,在补救措施中应有评估和改进内部控制的整改方案或书面报告,对违规者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将结果向内部及必要的外部第三方通报。
第二十五条 所有犯有舞弊行为的员工,无论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监察部和审计部都应当建议公司管理层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内部经济和行政纪律处分。公司管理层决定不予处罚的,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理由。触犯相关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犯有舞弊行为的党员干部,还应按党纪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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