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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佳股份: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5 19:27:54

证券代码:603219 证券简称:富佳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0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制定、修订和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的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和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现任监事职务相应解除,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予以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及监事履行职责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止。
以下是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的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第二条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股
公司。公司系由宁波富佳实业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宁波富佳实业有
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的股份有限公司。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方式系发起设立。公司在宁波
公司设立方式系发起设立。公司在宁波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后,取得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后,取得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八条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并依法登记。
并依法进行登记。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变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更,应进行变更登记。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新增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财务总监。 书、财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 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主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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