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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逸数码: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5 16:55:11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执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应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总经理办公室、审计部和财务部。
第九条 被担保人向公司申请担保,应当提供包括被担保人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还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审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
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经总经理审查同意后上报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担保决议后,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总经理办公室应将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交由财务部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且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六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该担保事项的披露信息等材料。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分支机构等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由财务部妥善保管,财务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和审计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管账户,以便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八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的 10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会同审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如有)。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
发生机构变更、撤销、破产、清算等情况时,财务部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及反担保人追偿。
第二十九条 债务追偿程序由财务部主导,财务部并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 5 个
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审计部备案。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事宜。证券部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应当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及执行实施,修改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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