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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电力: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8-22 22:03:49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价值,加强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应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工作中从事不当行为。
(二)科学性原则
公司应当依据市场规律,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保证市值管理的高效性与可行性。
(三)整体性原则
公司应当按照系统谋划、整体推进的原则,全面考虑公司发展
需要和股东回报期望,致力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四)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及时地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结合影响公司市值管理的关键指标及主要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并执行公司市值管理方案。公司在市值管理工作中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持续性原则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动态,主动作为,常态化开展市值管理工作。注重公司与资本市场的长期协同发展,力争为广大投资者创造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证券与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以及组织实施。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公司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中长期
分红规划,适时优化分红节奏和分红比例,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市值的各项工作,参与制定及审议市值管理相关策略及股价下跌时的应对举措;积极参与公司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研究制定公司市值管理规划或方案,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当积极落实发展战略,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通过收购优质资产,剥离不良资产,实现公司资产质量和资源有效配置的提升,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适时研究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效激励机制工具的可行性,探索提升员工主动性和积极性
的多元路径。
(三)现金分红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制定积极、稳健的现金分红政策,本着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合理资金需求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优化调整分红节奏、分红比例。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应当持续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通过业绩推介会、路演、投资者论坛及策略会、上交所E互动平台、投资者专线、接受现场调研等多种方式了解投资者诉求,加强与投资者交流沟通,向投资者及资本市场准确传递公司投资价值,依法合规引导投资者预期。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股份回购
公司可以根据股权结构、公司资金状况、业务发展需要以及资本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的情况下,适时开展股份回购,提振市场信心。
(七)其他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及应急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公司的股价、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以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当相关指标出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时,公司应当分析原因,并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依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进相关指标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一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当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式,促使公司股价充分反映公司价值。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出现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内部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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