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风光: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8-22 21: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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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8】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
第三章 股 份......- 3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9 -
第一节 股 东......- 9 -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3 -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17 -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9 -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21 -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26 -
第五章 党的组织......- 32 -
第六章 董事会......- 34 -
第一节 董 事......- 34 -
第二节 董事会......- 39 -
第七章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48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8 -
第二节 总经理、副总经理...... - 49 -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51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3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53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58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8 -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59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60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60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62 -
第十一章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64 -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66 -
第十三章 附则......- 66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等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在贵阳国家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200007753445386。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以
下简称首发)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在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
司。
英文名称: Guizhou Zhenhua Fengguang Semiconductor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高纳路 819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托公司技术优势,秉承创新
发展理念,加快产品迭代升级,构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科技企业,努力创造良好社会效益,与客户合作共赢,对股东长效回报,为员工谋求幸福。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000 万股,公司的所有股份
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同次发行的同类别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
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总股本为 150,000,000 股,均为普通
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认购股份数额 占公司股 出资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股) 份总数比 方式 出资时间
例(%)
1 中国振华电子 80,239,970 53.4933 净资产 2021.6.28
集团有限公司
2 深圳市正和兴 39,311,534 26.2077 净资产 2021.6.28
电子有限公司
枣庄捷岚创业
3 投资合伙企业 9,900,001 6.6000 净资产 2021.6.28
(有限合伙)
厦门汇恒义合
4 投资合伙企业 7,350,001 4.9000 净资产 2021.6.28
(有限合伙)
5 中电金投控股 5,842,388 3.8949 净资产 2021.6.28
有限公司
6 贵州风光智管 3,869,867 2.5799 净资产 2021.6.28
认购股份数额 占公司股 出资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股) 份总数比 方式 出资时间
例(%)
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贵州风光芯管
7 理咨询合伙企 3,486,239 2.3242 净资产 2021.6.28
业(有限合伙)
合计 150,000,000 100.0000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新股;
(二)向特定对象开发行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