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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风光: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和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2 21:13:25

证券代码:688439 证券简称:振华风光 公告编号:2025-025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和制定、修订部
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运作需要,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替换为“或者”,“公司章程”替换为“本章程”,第四章“党的组织”与第五章“股东和股东会”内容调换顺序,以及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标点符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的相应调整等(以上修订不涉及实质性变更,因此不在下表逐条列示对比),具体修订内容对照详见下表:
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
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1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2 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 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3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
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4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同次发
购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的股 行的同类别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5 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
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6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任何资助。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
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新
(一)公开发行新股; 股;
7 (二)非公开发行新股; (二)向特定对象开发行新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股;
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持有
8 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本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9 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10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
11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义务。
同种义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利: 配,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利益分配,公司新增资本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 外;
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
(二)依法请求、召集、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参加股东会;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 额行使表决权;
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其所持有的股份;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 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事会会议决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务会计报告; 簿、会计凭证;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 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的股东,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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