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迪信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2 20:48:48
证券代码:839790 证券简称:联迪信息 公告编号:2025-064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
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四)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五)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六)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七)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八)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指定 www.bse.cn 网站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北京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相关规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
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北京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京证券交易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
时间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 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十九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披露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