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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湖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2 19:21:15

证券代码:300694 证券简称:蠡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0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刊登了《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2、召开时间:2025 年 8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 2 时 30 分。
3、召开地点: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天竹路 2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王洪其先生。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2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为 65,881,3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5,316,977 股的 30.60%。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3,949,9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931,4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2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939,4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张嘉斌先生委托董事郑旭晖先生代为出席。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刘秋志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刘秋志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63,950,15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7%。刘秋志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刘秋志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8,235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

2、选举林庆民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林庆民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63,954,152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7%。林庆民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林庆民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2,229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
3、选举郑旭晖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郑旭晖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63,950,155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7%。郑旭晖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郑旭晖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8,232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刘大进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刘大进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63,950,152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7%。刘大进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刘大进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8229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
2、选举谭丕强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谭丕强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63,954,147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7%。谭丕强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谭丕强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2,224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
3、选举赵威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赵威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63,950,147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7%。赵威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赵威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8,224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826,0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反
对 99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弃权 59,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本项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84,1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9%;反对 99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3%;弃权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
(四)《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824,0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反
对 99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弃权 61,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本项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82,1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8%;反对 99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3%;弃权 6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
(五)《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820,5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反
对 87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弃权 185,3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本项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78,6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0%;反对 87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4%;弃权 18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
(六)《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824,0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反
对 99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弃权 61,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824,0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反
对 99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弃权 61,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824,0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反
对 99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弃权 61,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824,0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反
对 99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弃权 61,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824,0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反
对 99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弃权 61,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824,0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反
对 87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弃权 181,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835,3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反
对 476,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弃权 569,5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三)《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835,3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反
对 99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弃权 50,5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四)《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835,3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反
对 99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弃权 50,5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委派了姚思静律师、何晓恬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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