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科新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2 17:15:45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铂科新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280,243,115元。 币288,888,844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新增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书、财务总监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九条 公司是由深圳市铂科磁 第二十条 公司是由深圳市铂科
材有限公司按照截至2015年6月30日经 磁材有限公司按照截至2015年6月30日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 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立,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认购的股 设立,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认购的
份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出 出
发
序 发起 资 认购股份数 序 资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起 持股比例
号 人 方 (股) 号 方 (股)
人
式 式
深圳 净 深圳 净
1 市摩 资 16,055,485 44.5986% 1 市摩 资 16,055,485 44.5986%
码新 产 码新 产
材料 材料
投资 投资
有限 有限
公司 公司
郭雄 净 郭雄 净
2 资 7,735,830 21.4884% 2 资 7,735,830 21.4884%
志 产 志 产
罗志 净 罗志 净
3 资 4,159,829 11.5551% 3 资 4,159,829 11.5551%
敏 产 敏 产
阮佳 净 阮佳 净
4 资 4,159,829 11.5550% 4 资 4,159,829 11.5550%
林 产 林 产
陈崇 净 陈崇 净
5 资 2,429,448 6.7485% 5 资 2,429,448 6.7485%
贤 产 贤 产
杜江 净 杜江 净
6 资 1,459,579 4.0544% 6 资 1,459,579 4.0544%
华 产 华 产
总计 36,000,000 100.00% 总计 36,000,000 100.00%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6,0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
民币1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280,243,115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数为288,888,844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