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普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方东晖)
公告时间:2025-08-21 23:29:41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天普股份
股票代码:60525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方东晖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
通讯地址:杭州市上城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八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签署本报告书无需获得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目 录
释义......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5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6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9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10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2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13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方东晖
宁波普恩 指 宁波市普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天昕 指 宁波市天昕贸易有限公司
天普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指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本权益 指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变动报告书 书
股份转让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其持有的上市
公司10,726,4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本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股份权益变动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关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
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如本报告书中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方东晖
身份证号 331081198*********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住所 杭州市上城区
通讯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罗欣药业(股票代码:002793)2,088.45 万股股份,占罗欣药业总股本的 1.9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罗欣药业 10,615.08 万股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共持有上市公司罗欣药业 12,703.53 万股股份,占罗欣药业总股本的 11.68%。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晨丰科技(股票代码:603685)1,078.06 万股股份,占晨丰科技总股本的 6.38%。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而受让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天普股份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2025 年 8 月 21 日,宁波普恩、宁波天昕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股份转让
协议》,约定宁波普恩、宁波天昕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0,726,4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 10,726,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8%。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具体情况如下:
权益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姓名 方式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方东晖 协议转让 0 0 10,726,400 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相关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没有权利限制的情况。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甲方一):宁波普恩
转让方(甲方二):宁波天昕(“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
受让方(乙方):方东晖
1、 本次股份转让安排
1.1 本协议所述之标的股份,指甲方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 10,726,400 股无
限售流通股,占目标公司当前股份总数的 8%。其中,甲方 1 向乙方转让 4,560,00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3.4%,甲方 2 向乙方转让 6,166,40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4.6%。
甲方将标的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及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和权益。
1.2 各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的 90%,经各方协商确定为 23.98 元/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合计为 257,219,072 元。其中,乙方应向甲方 1 支付 109,348,800 元,乙方应向
甲方 2 支付 147,870,272 元。
1.3 本次股份转让款分两期支付:
(1)乙方应于本次协议转让取得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 10 日内将股份转让款
的 50%计 128,609,536 元支付给甲方,其中向甲方 1 支付 54,674,400 元,向甲
方 2 支付 73,935,136 元。
(2)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 1 个月内,乙方将剩余 50%股份转让款
128,609,536 元支付给甲方,其中,向甲方 1 支付 54,674,400 元,向甲方 2 支
付 73,935,136 元。
2、过渡期间损益及相关安排
2.1 各方同意,自交割日(包含当日)起,标的股份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自甲方转移至乙方(为避免疑义,交割日前标的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在交割日后应归属于乙方享有)。
2.2 各方同意,过渡期间,上市公司如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本次股份转让数量和价格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除权。
2.3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甲方应对上市公司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不得利用其股东地位实施任何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或乙方潜在股东权益的行为。
3、交割安排
3.1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审核。各方均应积极配合交易所对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审核,包括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及提交材料。
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审核确认意见后,甲方应负责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乙方应予以配合。
4、甲乙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4.1 本协议任一方保证具有合法的权力和权利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4.2 本协议任一方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1)不会违反任
何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且(2)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
4.3 本协议生效后,任一方均有义务配合另一方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并保证其向另一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及向对方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4 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争议,并免受第三者追索。
5、 尽职调查
5.1 甲方应配合乙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展开对目标公司的业务、财务、法律、估值等全面尽职调查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并负责协调目标公司及相关人员,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尽职调查文件资料。
5.2 乙方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关于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相关信息,不得向任何人披露尽调中取得的甲方和目标公司资料及获知的目标公司未公开信息,并应促使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遵守上述保密义务。
6、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6.1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后成立,自以下条件均满足后生效:
(1)甲方已就本次协议转让取得其股东会决议;
(2)乙方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并获得令其满意的结果。
6.2 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
7、 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如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遭受任何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天普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