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达卫浴: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1 16:53:36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河北·唐山
二零二五年八月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公司已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和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
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
利,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待公司受理同意后,电话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公司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来访登记。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
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董办要认真核查投资者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和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八条 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在季度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
重大信息、重大事项公告前或者监管机构规定的静默期内,公司原则上不进行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
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