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达卫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1 16:53:33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河北·唐山
二零二五年八月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内部传递等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实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和内幕信息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在当日以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五十
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及网站正式披露。
第八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
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上述范围的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部门或单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人、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上述事项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同时,按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
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配合公司董事会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