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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威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0 18:28:09

证券代码:871634 证券简称:新威凌 公告编号:2025-086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25: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四)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 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五)公司订立达到以下标准的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2、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3、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5、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七)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7、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
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险的;
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的;
11、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12、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3、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4、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5、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 30%;
16、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7、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9、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20、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2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22、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3、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24、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25、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26、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波动的;
27、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3、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6、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7、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8、公共媒体出现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的。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二)项中关于重大交易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的,负有重大信息
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上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报告人也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公司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报告人应在有关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
(一)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该重大事件相关各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第十条 报告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要求补充资料的,报告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报送重大事件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重要事项内容、相关方的基本情况;
(二)所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所涉资产的基本情况等;
(三)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等;
(四)所涉及的政府批文、许可等;
(五)所涉案件的诉状、仲裁申请书;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
(六)中介机构的相关报告;
(七)公司内部的决策意见。
第十二条 报告人报告重大事件后,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持续报告重大事件的进展、变化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的决议;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所签订的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交易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该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重大事件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分析,对是否属于应当披露的信息做出判断。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分析。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对于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需要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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