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科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9 16:18:18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互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确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先由被财务资助企业提出申请。
第四条 拟接受被财务资助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由公司财务部对被财务资助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完成对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对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四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对外财务资助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十五条 对外财务资助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认真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后,及时做好对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财务资助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财务资助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对外财务资助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公司财务部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财务资助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财务资助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财务资助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财务资助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公司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