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泰: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8 17:08:41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广东粤海永顺泰麦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泰有限”)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永顺泰有限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并在广州市黄埔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 营 业 执 照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0101MA5ANA0R9N。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5,432,708 股,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GDHSupertime Group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创业路 2 号,邮政编码:510730。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1,730,834 元。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经股东会通过达成决议后,修改本条内容。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由公司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列支。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不断提高麦芽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发展新品种、扩大市场份额,使麦芽产品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为啤酒业提供丰富优质的生产原料,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使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谷物磨制;饲料加工;农产品初加工服务;谷物、豆及薯类批发;谷物副产品批发;佣金代理;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谷物仓储;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项目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谷物磨制;饲料加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二十条 公司系由各发起人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由永顺泰有限整体变
更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以永顺泰有限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
产值为依据进行折股,折股后公司股份总数为 369,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9,000,000 元,其余净资产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各发起人以其拥有的与其在永顺泰有限中的持股比例相对应的永顺泰有限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本总额。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量 出资 出资时间 持股比例
(万股) 方式
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 25,847.8227 净资产 2020 年 9 月 16 日 70.0483%
司
广东粤科粤莞科技创新投 534.7917 净资产 2020 年 9 月 16 日 1.4493%
资中心(有限合伙)
广东粤科知识产权创业投 534.7917 净资产 2020 年 9 月 16 日 1.4493%
资中心(有限合伙)
广东粤科振粤一号股权投 356.5278 净资产 2020 年 9 月 16 日 0.9662%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横琴温氏叁号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1,247.8104 净资产 2020 年 9 月 16 日 3.3816%
伙)
广州楷智股权投资合伙企 1,782.6021 净资产 2020 年 9 月 16 日 4.8309%
业(有限合伙)
广州越秀智创升级产业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1,069.5465 净资产 2020 年 9 月 16 日 2.8985%
伙)
广州林发股权投资管理企 1,033.9011 净资产 2020 年 9 月 16 日 2.8019%
业(有限合伙)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量 出资 出资时间 持股比例
(万股) 方式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 926.9649 净资产 2020 年 9 月 16 日 2.5121%
股有限公司
广州鸿德捌号股权投资合 891.3195 净资产 2020 年 9 月 16 日 2.4155%
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兴泰创业投资合伙企 713.0556 净资产 2020 年 9 月 16 日 1.9324%
业(有限合伙)
广东相融股权投资基金管 534.7917 净资产 2020 年 9 月 16 日 1.4493%
理有限公司
广州信诚股权投资基金合 445.6413 净资产 2020 年 9 月 16 日 1.2077%
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花城创业投资合伙企 445.6413 净资产 2020 年 9 月 16 日 1.2077%
业(有限合伙)
广州时间综艺投资合伙企 356.5278 净资产 2020 年 9 月 16 日 0.9662%
业(有限合伙)
广州南粤鼎新股权投资中 178.2639 净资产 2020 年 9 月 16 日 0.4831%
心(有限合伙)
合计 36,900.0000 / / 100.00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01,730,834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及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如需)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司的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