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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泰: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公告时间:2025-08-18 17:08:41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要,规范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 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定,制定本章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广东粤海永顺泰麦芽有限公 公司由广东粤海永顺泰麦芽有限公司(以下
司(以下简称“永顺泰有限”)全体股东 简称“永顺泰有限”)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共同作为发起人,以永顺泰有限进行整 以永顺泰有限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并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并在广州市黄 在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MA5ANA0R9N。
91440101MA5ANA0R9N。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
变更由公司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高级管理人员。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
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 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公司设立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 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 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 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 费列支。
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列支。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价额。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明面值。 值。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01,730,834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501,730,834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人民币 1 元。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的股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及国会分别作出决议及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 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如需)后,可以采用下批准(如需)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司的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司的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收购本公司股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注销。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为质押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不得转让。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内不得转让。 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份。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党委设党委书记 1 名、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党委由 5 至 9 人组成,设党委
副书记 1 至 2 名和其他党委委员若干名。 书记 1 名、副书记 1 至 2 名,党委委员应当有 3
公司纪委设纪委书记 1 名和其他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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