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银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5 18:41:11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本行执行本行事务,为本
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辞任的,视同同时辞去法定代 《上市公司章程指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 引》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本行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本行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本行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上市公司章程指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引》第九条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本行承担民事责任。本行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本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 《上市公司章程指
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 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财产对本行的债 引》第十条
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 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 律法规、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
务、恪守信用,合法经营、积极参与 务、恪守信用,合法经营、积极参与
金融市场竞争,为农民、农业和农村 金融市场竞争,为农民、农业和农村
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 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
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使全体 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使全体
股东得到最大经济利益。 股东得到最大经济利益。
本行制定支农支小发展战略,明确 本行制定支农支小发展战略,明确 《公司法》第一百“三会一层”职责分工,并将支农支 “两会一层”职责分工,并将支农支 二十一条,不设监
小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董事会、监 小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董事会和高 事会或监事
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职评价的重要内 级管理层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容。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承诺支持本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承诺支持本 行支农支小的战略定位。
行支农支小的战略定位。 本行贯彻节约、低碳、环保、可持续
本行贯彻节约、低碳、环保、可持续 发展等绿色发展理念,重视发挥本行
发展等绿色发展理念,重视发挥本行 在推进生态文明体系建设和促进经济
在推进生态文明体系建设和促进经济 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的作用,建
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的作用,建 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上市公司章程指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引》第十七条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章程指
本行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本行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引》第十八条
值,每股面值一元。 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本行或本行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 本行或者本行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 《上市公司章程指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垫资、担保、补偿或者借款等形式, 引》第二十二条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提供
资助。 任何资助。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本行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法律、法 本行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 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
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 作出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 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上市公司章程指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本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引》第二十三条
(四)以本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规定的其它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方式。 本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股
本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股 本的增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按照
本的增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按照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可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的规定办理。
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 (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
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 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本行
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 《上市公司章程指
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 2/3 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 引》第二十七条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 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
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项和 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项和
第(四)项情形的,应在 6 个月内转 第(四)项情形的,应在 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本行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本行
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 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章程指
本行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本行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引》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标的。本行股东将本行股份以质押或 的。本行股东将本行股份以质押或其
其他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 他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 《上市公司章程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引》第二十九条求,告知本行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 告知本行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或董
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承担银 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承担银行股
行股份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披露 份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披露和报
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送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票,自本行成立 第三十五条
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本行公开 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 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上市公司章程指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 引》第三十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 总数的 25%;所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 《公司法》第一百的 25%;所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上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二十一条,不设监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事会或监事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有的本行股份。 在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
在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 经做出承诺的股东,按照孰严原则执
经做出承诺的股东,按照孰严原则执 行。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职
行。其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拒绝履行首次公
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拒绝履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做出的承诺。
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做出的
承诺。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
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上市公司章程指
有的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引》第三十一条;
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内卖出, 在买入之日起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公司法》第一百
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又买入, 卖出之日起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二十一条,不设监
由此所得的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 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 事会或监事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