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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创药业: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13 18:39:25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2
第三章 股东会的授权......4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4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6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7
第七章 附 则......15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
项。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议事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
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
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
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
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
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
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
额。
上述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
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
当披露并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公司未盈利时可以豁免适用上述规定中的净利润指标。
第三章 股东会的授权
第十条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
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十一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
项有关的、无法或者无需在当时股东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
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第十三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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