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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创药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13 18:39:25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2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2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5
第五章 附 则......10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海创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
定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
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
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
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总裁)、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总裁)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
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
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
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
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公司未盈利时可以豁免适用上述规定中的净利润指标。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总裁)的授权权限如下: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决定公司及其全
资、控股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每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 10 日应向全
体董事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程。经
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董事会定
期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过半数全体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总经理(总裁)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董事长
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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