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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创药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3 18:39:25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1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 2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 5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 7
第六章 附则 ...... 8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
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
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审计委
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
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
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
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
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刑事处罚、行政处
罚;
(六)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
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
(一) 审计委员会;
(二)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的董事;
(三)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
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
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
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
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
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 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
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
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
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 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 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
(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竞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
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
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
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
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
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
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
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
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当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
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
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
价要素的得分。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
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
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
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
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
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
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
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
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
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
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整理与
评价;
(三)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
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
《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
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状
况,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五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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