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华信: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3 17:18:52
证券代码:830832 证券简称:齐鲁华信 公告编号:2025-040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8: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担保。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担保,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四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划分
第五条 公司进行下列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他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上述情形。
第六条 股东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七条 上述由股东会实施的审批权限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是公司股东会通过对外担保决议后,公司董事长或其他授权代表可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第八条 除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必须严格依照上述权限审议对外担保事项,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授权公司其他无权部门或个人审批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担保对象提供资料不充分时,公
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但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的董事同意。
属于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的,董事会必须将对外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事项
的,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事项逐一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业务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
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担保业务。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该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对外担保前,财务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
担保单位主体的资格,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归属等进行全面评估,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
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
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
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