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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华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3 17:18:52

证券代码:830832 证券简称:齐鲁华信 公告编号:2025-048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6: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部门;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承担首要责任。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任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
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由董事长签署后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
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该辞职报告应当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第八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上市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关键人员的名称、身份或职务等基本情况。关键人员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还应当报备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认定适用《上市规则》的规定;关键人员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公司还应当报备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基本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状态发生变化,公司应当在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其他信息发生变更(如身份证件信息变更、家庭成员人员变更等),相关主体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进行修改。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签署遵守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在上市前 2 个交易日通过业务系统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承诺书并通过业务系统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业务系统。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
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
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作出的公开承诺。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露
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应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办理。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
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 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财务类强制退市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
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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