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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华信: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3 17:19:05

证券代码:830832 证券简称:齐鲁华信 公告编号:2025-032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公司所在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公 地人民法院裁决。
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额。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13,876.3865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13,876.3865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13,876.3865 万股,无其他种类 普通股 13,876.3865 万股,无其他类别
股。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需要符合《证券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需要符合《证券法》、《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款第(一)、(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公司股份。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因购入包销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销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任。 责任。
第三十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第三十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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