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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华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13 17:18:52

证券代码:830832 证券简称:齐鲁华信 公告编号:2025-036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基础制度及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4: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
随时通知。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提名委
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
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或盖章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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