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厦股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2 18:47:47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明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程序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登记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填写《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秘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事项进展。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1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申请部门/子公司 申请人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 □保密商务信息
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类别 □暂缓 □豁免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一季度报告
暂缓/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三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其他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仲裁
□客户名称
□供应商名称
暂缓/豁免披露所涉信息类型
□核心技术信息
□对外投资信息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其他: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和依据、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暂缓/豁免披露期限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是 □否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是 □否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签署书面保密承
□是 □否
诺
申请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2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作为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
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