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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厦股份:子公司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2 18:47:47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上市公司总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母公司系指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子公司);
子公司系指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等和上市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
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母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
对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子公司设董事会的,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由母公司委派;子公司
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由母公司委派。
第九条 子公司设监事会的,其监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由母公司委派;子公司
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由母公司委派。
第十条 子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由母公司委派,半数以上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管人员由母公司委派。

第十一条 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两次董事会。股东会和董
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签字。
第十二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通知方式、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
司法》规定,并应当事先征求母公司董事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经营计划
目标上报母公司,并由母公司核定,子公司按经核定的业务指标接受母公司的绩效考核,具体考核参照母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
配等重大事项,需按《章程》及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事先报告母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母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
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母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变更等应遵循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
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按照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
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母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补
充规定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条 子公司未经其股东会批准并上报母公司董事会,无权进行任何形
式的借款和担保。
第四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
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管理/营销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职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
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四条 经母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及相
关人员后,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适用子公司内部审计。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技改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均由股东会审议并报告母公司
董事会,未经批准,子公司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
论证,向母公司董事会所提交的投资方案,必须是可供选择的可行性方案。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上市公司总体规划,在上市
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
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及固定资产转资。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1.及时提供所有对公司形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4.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母公司董事会;
5.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
议决议情况提交母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在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母公司董事会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季度、半年
度、年度定期向母公司董事会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运后,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统计达产达效情况,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十天内书面向母公司董事会提交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母公司董事会:
1.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5.大额银行退票;
6.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遭受重大损失;
8.重大行政处罚;
9.《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母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一个部门及具体人员负责信息提供事务,并把
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母公司董事会将及时组织修改补充。本
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及公司新制定的制度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新制定的制度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母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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