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技术: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2 18:28:21
证券代码:430476 证券简称:海能技术 公告编号:2025-103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14《关于制定<内部审
计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与审计监督,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结合《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维护股东利益、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时,不得随意撤换。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综合分析、专业判断以及文字表达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通过继续教育来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和胜任能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内部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客观、独立、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事项时,如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完整,经营绩效以及经营合规性等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报告。
(一) 负责制定、完善并监督实施内部审计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 负责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 负责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负责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负责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追踪,监督整改过程;
(六) 负责本部门档案的归档、日常保管、借阅、销毁等相关管理工作;
(七) 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具备以下工作权限:
(一) 在制度范围内,可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根据审计范围,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活动;
(二) 有权向被审计单位派驻审计项目组;
(三) 对公司重大战略决策及整体的运营状况有知悉权;
(四) 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根据审计监督工作需要,出席、参加由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举行的重要会议,具体如下:
(一) 有权获取被审计单位的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预算、决算、会计资料、经济合同、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二) 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存货及固定资产等;
(三) 有权检测信息系统,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协助配合审计工作;
(四) 有权就审计督查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五) 对阻挠、妨碍、拖延、谎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封存账册、账号、物资、冻结资金等,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六) 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跟踪;
(七) 有权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八) 有权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内部审计机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相关审计资料。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认为被审计单位或其业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有抵触的,有权建议其纠正。被审计单位不予纠正的,内部审计机构可提请公司内控建设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范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和专项审计。
(一) 财务审计:根据国家和公司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的资产、成本费用、投资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
(二) 内控审计:确认和评价企业内部控制设计、运行缺陷,分析缺陷等级及形成原因,提出改进内部控制建议;
(三) 专项审计:根据国家和公司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科研项目、离任等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其在检查、监督和评价过程中或从其他渠道获知被审计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或相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六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程序是指内部审计工作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其中包括编制审计工作计划、下发审计通知并现场审计、编制审计工作报告、下达整改建议书及审计意见书四个步骤。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提交经公司规定的管理流程审核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三天前以书面形式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实施审计,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复核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以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执行过程、证据及取得证据的方法、审计结论等记录附于审计工作底稿,并由审计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或审核。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在完成各项审计程序后,应汇总审计结果,作出审计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项目组在正式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对审计工作进行总结,包括: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中发现问题归纳总结、审计整改情况、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等;并应将审计报告发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审计项目组在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意见及相关补充信息后,经公司规定的管理流程审批,年度或重大专项审计报告需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议审计报告书应包含审计意见和建议。
被审计单位若有异议又未能达成共识的,应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或将异议附于审计报告之后。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下达审计整改建议书,被审计单位应根据整改建议书进行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编制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经公司规定的管理流程审批。必要时,内部审计机构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跟踪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定期回访方式,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并编写后续审计报告,总结审计效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结束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加以整理、归档。按照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被审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及人员必须接受内部审计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的审计,并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其他便利。
第二十八条 接受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 如有正当理由,可要求有关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二) 对审计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或解释;
(三) 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修正不符合规定的审计程序及不适当的行为;
(四) 向委派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内审人员的不适当行为;
(五) 对审计部门做出的审计决定及具体事项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支持、配合审计工作,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询问,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被审计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凭证、账册、报表、档案等文件和资料,不得转移、隐匿资产(财产)。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正常的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充分重视和利用审计成果,建立有效的督办程序,监督落实审计部门提出的审计建议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完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降低经营风险,提高效益。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的原则,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处理和处罚,促进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对审计结果中反映出的重大问题,可先形成处理意见,然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理和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限期纠正违规行为、建议上收审批权限、收缴违规所得、通报批评、建议调离工作岗位、建议给予处分等。以上处理处罚可以并处。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违反有关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及内部审计人员行为规范、有重大工作过失及渎职、欺诈、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处理处罚。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及内部审计人员涉及触犯刑律的,公
司应采取措施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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