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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技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2 18:28:21

证券代码:430476 证券简称:海能技术 公告编号:2025-113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24《关于制定<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会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四) 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公司证券部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证券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二) 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担保、抵押、质押;
4、 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捐赠;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
12、 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交易事项中,拟发生第3项、第4项的,无论该事项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在发生前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应在预计相关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在交易发生前履行报告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本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四) 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
2、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 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5、 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五) 重大合同: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订立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签订合同当日报告:
1、 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2、 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3、 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六) 重大风险事项:
1、 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 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3、 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6、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7、 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七) 其他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7、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8、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1、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30%;
12、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3、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5、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获得发明专利;
16、 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17、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1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19、 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0、 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的,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人)应在事件发生、知悉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报告人也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公司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报告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要求补充资料的,报告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 报送重大事件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重要事项内容、相关方的基本情况;
(二) 所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所涉资产的基本情况等;
(三) 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等;
(四)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许可等;
(五) 所涉案件的诉状、仲裁申请书,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
(六) 中介机构的相关报告;
(七) 公司内部的决策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在有关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
(一) 该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 该重大事件相关各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报告重大事件后,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持续报告重大事件的进展、变化情况:
(一) 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的决议;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所签订的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重大交易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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