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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技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2 18:28:21

证券代码:430476 证券简称:海能技术 公告编号:2025-092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03《关于修订<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
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四)公司审计委员会;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各级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公司的收购人;
(八)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和机构。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
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他变化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
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属于应披露事项的标准按照《股票
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定
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京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京证券交易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本北京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七)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九)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
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
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 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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