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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生物: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2 17:05:27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
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整体战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内部机构(包括各部门、分公司或办事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接受内部审计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并保证内部审计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其他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财经法
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公司所属各内部机构(包括各部门、分公司或办事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对公司所属各内部机构(包括各部门、分公司或办事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所属各内部机构(包括各部门、分公司或办事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当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特殊关键岗位人员离任、调任或者需要专项审计时,经公司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内部审计部门需进行审计安排;
(五)定期开展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大额资金往来、大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检查;

(六)内部审计人员对资产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时,应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
点实物,并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七)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审计职责,有权进行特别调查,以查明公司治理中
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所在。必要时,有权启动、采取和通报内部审计部门认为系履行其
职责所必需的任何行动;
(八)负责管理相关内部审计档案;
(九)其他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机构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审核与评价,
不受其他单位或部门的约束和限制。其主要权限包括如下:
(一)要求被审计机构报送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涉及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机构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机构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部署和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人员通过内控测试、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在充分考虑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后,内部审计部门及时编制正式的审计报告和处理意见,对内部审计过程中的审计发现、内部审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被审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必须向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必要时内部审计部门应实行后续审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并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在经营计划安排、年度预算编制、单位部门业绩评价、人员调动安排等各项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内部审计部门对有关问题的意见与评价。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且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特定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其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惩戒。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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