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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创能源: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1 18:19:02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未经公司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 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遵守在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中品种相同或相关、数量不超过、交货月份相同或相近、交易方向相反的原则。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开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公司自有交易账户也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原则上避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授权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决定。
第十条 公司设置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负责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开展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授权,由公司总经理具体负责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修订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具体管理细则;
(二)负责评审及决策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方案;
(三)评估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风险;
(四)负责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重大风险事项的决策;
(五)向董事会报告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情况;
(六)评估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套期保值效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资金的筹集;
(二)交易资金的监控;
(三)会计核算及财务报告;
(四)资金划拨的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二)与监管机构的沟通。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二)监督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四)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业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出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需求;
(二)参与制定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方案;
(三)跟踪现货与期货市场情况。
第十五条 管理小组授权交易员执行交易,交易员根据管理小组审批后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交易。公司在开展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时,应将从事计划、交易、风险管理及结算职能的岗位和人员有效分离,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以下业务流程实施:
(一)业务部门提出交易需求,业务部门需要对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变化进行研究与分析判断后发起交易需求,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提交至管理小组审批;
(二)业务部门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市场行情,制定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管理小组以稳健为原则,为规避风险,结合销售部及采购部等协作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各自的建议和意见,最终由总经理审核;
(三)总经理审核后,财务部评估资金情况,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交易需求,测算资金需求,并调拨资金;
(四)管理小组授权交易员执行交易,交易员根据审批后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交易;
(五)交易完成后交易员应及时登记台账,并在当日交易后收集交割单和结算单交由财务部及相关内控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交由财务部核算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公司相关风控及期货管理人员采取定期以及不定时的监察原则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六)定期评估交易效果,管理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进行效果评估。
第十七条 公司风控及期货管理人员采取定期以及不定时的监察原则审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操作的合规性。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产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十九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采取总量控制原则,单一品种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套期保值期间企业的实际使用量。对于初期开展的品种及业务,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开展业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套期保值时机与套期保值数量比例,避免由于现货与期货基差变化异常或过度保值造成重大损失。保值时应考虑月份合约的流动性和月份合约间基差,尽量选择流动性好的期货合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保证金与持仓之间的额度作出合理安排,规避强平风险。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选择合适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工具不得超出公司所限定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执行小组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执行小组应定期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计划建仓及平仓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向决策小组报告。其中,持
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等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由财务部做定期追踪,并分享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遵循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动态监管要求,及时、妥善组织紧急情况的有效处理。出现以下紧急情况,应立即通知执行小组组长,并由组长根据情况立即批示处理或上报决策小组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处理:
(一)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公司的保值方案不符合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要求;
(三)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套期保值方案;
(四)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的正常进行;
(五)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违反本制度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保密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相关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向非相关人员透露公司的交易计划、交易情况、结算情况和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开展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三十条 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
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七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 10 年。
第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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