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动力: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1 17:51:02
证券代码:838275 证券简称:驱动力 公告编号:2025-052
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 第二条 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文件的规定,由广州驱动力饲料有限公 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广州驱动力饲料有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经广州市工商行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经广州市工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
执照。 营业执照。
公司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核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不超过 1200 万股新股(含行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新股),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精选层挂牌。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表人。 的董事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
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八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
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 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公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司登记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
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实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股权激励而实施的定向增发);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家有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四)股东因对 第二十二条 …… (四)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定的方式进行。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 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规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规定,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二十二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法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