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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港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公告时间:2025-08-11 17:26:12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8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规范运作》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离职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公司及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并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宣,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明确未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者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内部审计部可以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有权对其继续追责,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施(如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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