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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环境: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1 17:23:41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5-037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截止目前,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及控股子公司因行政诉讼、工程建设纠纷等经营事项提起诉讼累计未结、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 6.18 亿元;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诉讼、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事项为被告累计未结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 37.99 亿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 44.17 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3.92%。
2、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至目前,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 62.08 亿元。
公司目前总体涉诉及判决待履行金额较大,公司正积极推动强化应收账款催收及部分资产处置等措施解决涉诉风险及后续判决履行压力。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提请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诉讼进展
1、(2024)内 71 民初 10 号
因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鹿城水务”)在 2020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9 月 30 日期间存在排放的处理后出水 COD 和氨氮浓度不满足尾闾工程
许可控制要求,总磷、总氮浓度不满足《关于包头南郊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及二期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批复》(包环管字[2012]212 号)要求的情况,包头鹿
城水务在该时间范围内,存在超许可和超标排放废水行为,污染物超许可和超标排入尾闾工程,最终进入黄河,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责任。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包头鹿城水务赔偿 2020 年 1 月 1 日
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处理后出水超尾闾工程许可排放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1,012.70 万元;2、
判令包头鹿城水务赔偿 2018 年 1 月 3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雨季不接纳处理能力
内雨污混合废水造成生态损害 10,641.34 万元;3、判令包头鹿城水务承担本案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费 52.8 万元及案件诉讼费。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将依据诉讼进展及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包头鹿城水务于近日收到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
内 71 民初 10 号),判决:(1)包头鹿城水务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1,012.7 万元,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原告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指定账户,该款项由原告根据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统筹用于开展替代修复;(2)包头鹿城水务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 52.8 万元;(3)驳回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2、(2025)内 71 行终 14 号
2023 年 10 月 6 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
现场勘查,现场调取 2023 年 9 月 23 日总磷、2023 年 9 月 24 日总磷、2023 年 10 月 5 日总
氮的日均值浓度数据,总磷的日均值累计超标 2 天,总氮的日均值超标 1 天,经计算总磷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 0.219mg/L,总氮的日均值浓度超标量为 0.542mg/L,总磷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倍数为 0.438 倍,总氮的日均值浓度超标倍数为 0.036 倍。
2023 年 11 月 8 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召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一致同
意处罚意见: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肆仟元整(104,000.00 元),同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包环罚 150207(2023)31 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肆仟元整。包头鹿城水务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31 号处罚决定。
本案经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出具《行政判决书》((2025)内 71 行终 14 号),判决如下:维持原判暨驳回原告包头鹿城水务的诉讼请求。
3、(2025)内 71 行终 15 号
2023 年 8 月 10 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
现场勘查,现场调取 2023 年 8 月 8 日总磷的日均值浓度数据,该值为 0.508mg/L,超标 1 天,
超标量为 0.008mg/L,超标倍数为 0.016 倍。

2023 年 11 月 8 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召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一致同
意处罚意见: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佰元整(100,100 元),同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包环罚 150207(2023)28 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 28 号处罚决定),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佰元整。包头鹿城水务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28 号处罚决定。
本案经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出具《行政判决书》((2025)内 71 行终 15 号),判决如下:维持原判暨驳回原告包头鹿城水务的诉讼请求。
4、(2025)内 71 行终 16 号
2023 年 10 月 14 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包头鹿城水务进
行现场勘查,现场调取 2023 年 10 月 13 日总氮日均值浓度数据,发现 2023 年 10 月 13 日总
氮日均值浓度为 15.301mg/L 经计算总氮日均值浓度超标 1 天,超标量为 0.301mg/L,超标倍
数为 0.02 倍。
2023 年 11 月 8 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召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一致同
意处罚意见: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佰元整(100,200.00 元),同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包环罚 150207(2023)32 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佰元整。包头鹿城水务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32 号处罚决定。
本案经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出具《行政判决书》((2025)内 71 行终 16 号),判决如下:维持原判暨驳回原告包头鹿城水务的诉讼请求。
5、(2025)内 71 行终 17 号
2023 年 9 月 14 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
现场勘查,现场调取 2023 年 9 月 13 日总氮的日均值浓度数据,该值为 15.189mg/L,超标 1
天,超标量为 0.189mg/L,超标倍数为 0.01 倍。
2023 年 11 月 8 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召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一致同
意处罚意见: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佰元整(100,100 元),同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包环罚 150207(2023)30 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佰元整。包头鹿城水务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30 号处罚决定。
本案经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出具《行政判决书》((2025)内 71 行终 17 号),判决如下:维持原判暨驳回原告包头鹿城水务的诉讼请求。
6、(2025)内 71 行终 18 号
2023 年 9 月 7 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
现场勘查,现场调取 2023 年 9 月 6 日总氮的日均值浓度数据,该值为 15.261mg/L,超标 1
天,超标量为 0.261mg/L,超标倍数为 0.01 倍。
2023 年 11 月 8 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召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一致同
意处罚意见: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佰元整(100,100 元),同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包环罚 150207(2023)29 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佰元整。包头鹿城水务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29 号处罚决定。
本案经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出具《行政判决书》((2025)内 71 行终 18 号),判决如下:维持原判暨驳回原告包头鹿城水务的诉讼请求。
7、(2025)内 71 行终 16 号
2023 年 10 月 16 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
现场检查,现场调取 2022 年 8 月 28 日-2022 年 10 月 8 日、2022 年 12 月 30 日-2023 年 1
月 31 日、2023 年 2 月 1 日-2023 年 2 月 28 日在线监测浓度数据,发现化学需氧量、总磷、
氨氮、总氮的日均值浓度均有超标现象,其中化学需氧量的日均值累计超标 21 天、总磷的
日均值累计超标 49 天氨氮的日均值累计超标 1 天,总氮的日均值累计超标 34 天,经计算化
学需氧量的目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 307.504mg/L,总磷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34.039mg/L, 氨氮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 0.602mg/L, 总氮的日均值浓度超标量为37.61mg/L;化学需氧量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倍数为 6.13 倍,总磷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倍数为 53.678 倍,氨氮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倍数为 0.1204 倍,总氮的日均值浓度超标倍数为 2.504 倍。
2023 年 11 月 23 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召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一致
同意处罚意见:罚款人民币柒拾贰万肆仟元整(724,000.00 元),同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包环罚 150207(2023)33 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人民币柒拾贰万肆仟元整。包头鹿城水务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33 号处罚决定。
本案经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出具《行政判决书》((2025)内 71 行终 19 号),判决如下:维持原判暨驳回原告包头鹿城水务的诉讼请求。
(二)(2025)中国贸仲京字第 068551 号
2019 年 6 月,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银投资”)与公司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农银投资以现金方式购买公司持有启迪浦华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水务”)25.86%的股权,对价 500,000,000.00 元。同时,农银投资与启迪环境、启迪水务、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控股”)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第四条
4.1 约定:①自农银公司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日后的 36 个月内,若启迪环境未回购完毕农银通知所持有的启迪水务全部股权的,自农银投资支付股权转让款日起 36 个月届满后,农银投资有权要求启迪环境以现金方式回购农银通知持有的启迪水务的全部股权;②回购价格应使得农银投资按日(自股权转让款支付日至启迪环境支付全部回购款日)计算的单利年化收益率【包含股利、其他现金补偿及回购溢价(如有)】不低于 8%;③若启迪环境未按上述约定进行股权回购,则农银投资有权要求启迪控股在启迪环境回购期限届满后以现金方式回购完毕农银投资持有的启迪水务的全部股权,回购价格约定同上。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出的文件,农银投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1、启迪环境、启迪控股、浦华水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华水务集团”)向农银投资支付股权回购款 592,000,000.04 元(股权回购款=回购本金余额+回购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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