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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鸿万立: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1 17:13:47

证券代码:603210 证券简称:泰鸿万立 公告编号:2025-016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制定
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
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其他相关制度中有关监事、监事会相关的表述及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情况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认购人所认购的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权性质的证券。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种义务。 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股东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在符合相关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提起诉讼。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诉讼。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讼。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起诉讼。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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