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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达股份:福达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1 16:34:19

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2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
《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
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公司根据最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现任监事职务相应解除,《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及监事履行职责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桂林福达股份有限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程。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变更均按董事长
的产生和变更办法执行。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 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 之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646,208,651 股,均为普通股。 为 646,208,651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1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 任 何 资助。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定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 司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得转让。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由中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由中国证监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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