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股份:福达股份内部控制评价办法(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1 16:34:19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提高内部控制工作质量与效率,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揭示和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
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指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对实现控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 程度,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 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要素都存在并且设计恰当。内部控制运行的有 效性,是指现有内部控制按照规定程序得到了正确执行。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办法的建立和有效实施负责,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 负责。
第三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所属单 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 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 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机构、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设置和 分工,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 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 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确保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 平等相适应。
(六)成本效益原则。评价工作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完成
第二章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及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检查监督等要素,结合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五条 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内部环境的设计及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六条 风险评估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七条 内部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业务控制措施的设计与运行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八条 信息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九条 检查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各项应用指引有关内部检查监督的要求,结合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检查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企业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
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规定的程序,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和评价工作,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公司审计部拟定的评价工作方案,审议并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并审阅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代表董事会审查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三)公司审计部代表审计委员会具体组织和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年度评价和日常评价。
年度评价是指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对公司某一年度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日常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年度评价为定期评价,在每年年度结束后至年度财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公司审计部应完成定期检查并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日常评价一般为不定期评价,根据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受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的限制。
第四章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十五条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前,公司审计部拟定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费用预算和缺陷认定标准等相关内容,报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经批准的评价工作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各单位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组成。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亦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可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是内部控制评价的基本主体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第五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一)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设计缺陷是指内部控制设计不科学、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设计意图执行,导致内部控制运行与设计脱节,未能有效实施控制、实现控制目标。
(二)内部控制缺陷按其表现形式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在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过程中出现的,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产生直接影响的控制缺陷。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虽不直接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运营的效率和效果等控制目标的实现存在不利影响的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当错报金额落在如下区间之一时:(1)错报≥利润总额的 10%;(2)错报≥资产总额的 1%;(3)错报≥营业收入的 1%,被认定为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当错报不构成重大缺陷且错报金额落在如下区间之一时:(1)利润总额的 5%≤错报﹤利润总额的 10%;(2)资产总额的 1%≤错报﹤资产总额的 2%;(3)营业收入的 0.5%≤错报﹤营业收入的 1%,被认定为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对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会被视为一般缺陷。当错报金额落在如下区间之一时:(1)错报<利润总额的 5%;(2)错报<资产总额的 1%;(3)错报<营业收入的 0.5%,被认定为一般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①未被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重大错报;②高级管理层中任何程度的舞弊行为;③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④对已签发的财务报告重报更正错误;⑤控制环境无效;⑥重大缺陷没有在合理期间得到
整改。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①没有根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和应用的控制;②没有对非常规(非重复)或复杂交易进行控制;③没有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④没有对期末财务报告过程进行控制。
一般缺陷:不属于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造成公司直接财产损失≥资产总额的 1.5‰,被认定为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造成公司 1‰≤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 1.5‰,被认定为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造成公司直接财产损失<资产总额的 1‰。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②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严重流失;③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④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⑤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⑥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⑦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存在重大漏洞,导致公司受到重大影响。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①违反内部规章,形成损失;②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③重要业务制度控制或系统存在缺陷;④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涉及局部;⑤决策程序导致一般失误;⑥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⑦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存在一般漏洞,导致公司受到影响。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包括但不限于:①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②一般业务制度控制或系统存在缺陷;③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但影响不大;④决策程序效率不高;⑤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⑥信息系统安全防护不完善,导致公司受到轻微影响。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
初步认定,经交叉复核后由公司审计部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并向管
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重要缺陷由董事会予以审议并最终认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对于认定的缺陷进行整改,公司审计部协调公司内部控
制缺陷的整改工作。对于公司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