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捷创芯: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8 19:17:21
证券代码:688153 证券简称:唯捷创芯 公告编号:2025-055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
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风险与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上述取消监事会事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较多,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
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分别修改为风险与审计委员会成员、风险与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以及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的相应调整等,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内容对照详见附件。
三、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拟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如下表:
是否需要股东大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5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 是
7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修订 是
8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9 修订 是
用管理制度
1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 是
上述拟修订的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全文将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9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 第一条 为维护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 市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 《 股 票 上 市 规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 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 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8,316,91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0,313,008
元。 元。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
生及变更方式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责人及董事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 务负责人及董事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
其他人员。 员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8,316,914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30,313,008
股,全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修订前 修订后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