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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通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8-08 18:41:47

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精诚律师”)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精诚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精诚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以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精诚律师是依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精诚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的。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
议决定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知对网络投票方式及相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025 年 8 月 8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
唐家湾镇金发路 265 号办公楼一楼会议室,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 38 人,代表股份 61,705,470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9.4576%。(相关股份比例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数计算,各分项之和可能与合计项之间存在尾差)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2 人(其中 2 人是同一实际控
制人下的一致行动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股份 61,472,469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9.346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 36 人,代表股份数 233,001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1112%。
以上股东是截止 2025 年 8 月 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贵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精诚律师认为: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贵公司的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周宇斌先生、王韬光先生、周业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议案选举结果如下:
1.01 选举周宇斌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1,472,786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17股,同意的投票股数已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周宇斌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王韬光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1,472,483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4股。同意的投票股数已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王韬光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周业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1,472,483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4股。同意的投票股数已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周业军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张踩峰女士、吴遵杰先生、何浩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 选举张踩峰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1,472,518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9股。同意的投票股数已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张踩峰女士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吴遵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1,472,517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8股。同意的投票股数已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吴遵杰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何浩太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1,472,517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8股。同意的投票股数已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何浩太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津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1,647,07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4%;
反对50,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5%;
弃权8,1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74,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357%;
反对5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879%;
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64%。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1,680,07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8%;
反对17,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弃权8,1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07,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988%;
反对1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49%;
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64%。
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5.01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1,680,07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8%;
反对17,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弃权8,1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07,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988%;
反对1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49%;
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64%。
5.02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1,680,07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8%;
反对17,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弃权8,1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07,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988%;
反对1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49%;
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64%。
结论: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出具。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蓝清律师 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王春杰律师
杨爱东律师
签署日期:2025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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