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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联精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8 18:30:34

证券代码:688210 证券简称:统联精密 公告编号:2025-052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份 34,909,5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79%,所持股份为其在公司 IPO 之前取得
的股份(含上市以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集中竞价交易增持取得的股份以及股权激励取得的股份;深圳市泛海统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泛海统联(合伙)”)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 8,557,7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4%,所持股份为其在公司 IPO 之前取得的股份(含上市以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上述股东在公司 IPO 之前取得的股份(含上市以来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已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杨虎先生拟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3,805,730 股,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2.3750% ,其中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3,204,8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2.0000%,拟通过集中竞价(全部盘后交易,下同)交易减持不超过 600,9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3750%;泛海统联(合伙)拟通过集中竞价(全部盘后交易,下同)交易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1,508 股,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合计不超过0.6250%。

上述股东的减持方式为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杨虎先生和泛海统联(合伙)合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以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00%。股份减持价格按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更事项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拟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杨虎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股东身份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
持股数量 34,909,595股
持股比例 21.79%
IPO 前取得:33,753,832股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集中竞价交易取得:224,371股
股权激励取得:931,392股
股东名称 深圳市泛海统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股东身份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
持股数量 8,557,711股
持股比例 5.34%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8,557,711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有数量(股) 持有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杨虎 34,909,595 21.79% 杨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
深圳浦特科技企业 东、实际控制人,深圳浦
(有限合伙) 10,543,448 6.58% 特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泛海统联(合伙)的普通
第一组
深圳市泛海统联科技 合伙人深圳致亦企业管理
企业(有限合伙) 8,557,711 5.34% 咨询有限公司为杨虎先生
100%持股企业。
合计 54,010,754 33.71% —
注:上述持股比例计算时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杨虎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3,805,730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2.3750%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3,204,826 股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600,904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9 月 1 日~2025 年 11 月 30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公司 IPO 之前已取得的股份(含上市以来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拟减持原因 个人资金需要
股东名称 深圳市泛海统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1,001,508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6250%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001,508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9 月 1 日~2025 年 11 月 30 日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取得的股份(含上市以来资
拟减持股份来源
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拟减持原因 有限合伙人资金需要
注:
1、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2、上述计划减持比例计算时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杨虎先生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如下:
(1)本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进而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意向。
(2)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将认真遵守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4)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如本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股票价格。
(6)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并同意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部分。
(8)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公司股东泛海统联(合伙)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一致行动关系,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如下:
(1)本企业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进而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企业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意向。
(2)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泛海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需要,本企业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企业将认真遵守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4)如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如本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减持前述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股票价格。
(6)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7)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企业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并同意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
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部分。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次减持股东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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