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风电: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8 18:05:33
证券代码:688660 证券简称:电气风电 公告编号:2025-023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08 月 08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 2025 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
件的议案》,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03 月 28 日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2025 年 03 月 27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治
理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04 月 25 日发布的《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最新修订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治理要求,拟取消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行使,并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相关修订。公司章程本次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为维护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关规定,制订定本章程。
订本章程。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及变更方式按照本章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及变更方 程相关规定执行。
式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董事长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修订前 修订后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下同)和其他高级管司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下同)和其他高级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总经理,
裁(副总经理,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董 下同)、副总裁(副总经理,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事会认定的人员。 董事会认定的人员。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类别股份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气投资
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共 2 名,各发起 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共 2 名,各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数、持
人及其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 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间如下: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800,000,000 股,面额股
的每股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33,333,400 股,每股面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333,333,400 股,每股面
值 1 元人民币,均为普通股。 值 1 元人民币,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者贷款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第二十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
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规章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