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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水电: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08 17:15:52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1 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股东以及本规则中涉及的其他有关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股东会通知、公告: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 ”,含本数;“ 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4 股东会职权
4.1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 引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b)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c)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d)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f)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g)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h)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i)修改《公司章程》;
j)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k)审议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l)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m)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n)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o)审议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
p)审议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事项;
q)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
r)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5 股东会的召集
5.1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
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5.2 董事会应当在第 5.1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5.3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就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a)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b)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c)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d)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5.4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5.5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 》的 规定 ,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6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7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5.8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5.9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6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6.1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6.2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6.3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6.4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a)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b)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c)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d)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e)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f)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6.5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b)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c)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d)是否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6.6 公司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7 股东会的召开
7.1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7.2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7.3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应当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出席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7.4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7.5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7.6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7.7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7.8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7.9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7.10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7.1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7.12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8 股东会的表决
8.1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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