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辽能: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8 16:25:31
证券代码:600396 证券简称:华电辽能 公告编号:临 2025-022 号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主要交易内容:公司拟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财务公司)继续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华电财务公司是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协议内容:协议期间,根据《金融服务协议》相关条款,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公司(代表其自身及控股子公司)在华电财务公司存款合计日均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总资产的5%,且公司在华电财务公司每日存款余额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华电财务公司向公司(代表其自身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业务不超过 26 亿元人民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未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的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与华电财务公司继续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由华电财务公司向公司(代表其自身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存款服务业务、结算服务业务、综合授信业务及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金融服务业务。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公司与华电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电集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华电财务公司是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 2 号楼西楼 10 层
3.法定代表人:李文峰
4.注册资本:5,541,117,395.08 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
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华电财务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505.02 亿元,负债总额为 374.70 亿元,所有者权益为 130.32 亿元,
资本充足率为 13.55%;2024 年营业收入 11.99 亿元,其中利息收入
11.72 亿元;营业成本 2.19 亿元;利润总额 15.22 亿元,税后净利润
6.21 亿元。
(三)其他
华电财务公司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稳健,经营状况良好。除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华电财务公司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华电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依据
(一)合同方:甲方: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其自身及控股子公司);乙方: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华电财务公司拟向公司(代表其自身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业务、结算服务业务、综合授信业务及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金融服务业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存款服务业务:
(1)甲方或甲方的子公司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
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浮息存款利率区间内,且经参考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存款利率不得低于工农中建四大银行所提供的同等存款利率均值且不低于乙方吸收中国华电集团内其他成员单位活期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3)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双方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存款日均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总资产的 5%,且甲方在乙方每日存款余额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
2. 结算服务业务:
(1)乙方根据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指令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及子公司支付需求;
(3)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资金的集中结算业务管理;
(4)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外,乙方均免费为甲方提供各类结算业务。
3. 综合授信业务:
(1)通过甲乙双方的通力合作,乙方可给甲方定期提供综合授信业务,不超过 26 亿元人民币。授信的期限、范围、项目、金额以及抵质押担保情况,由乙方做一揽子审批。
(2)甲方在综合授信范围之内信用需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信贷管理部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履行承诺,并提供高效、
优质的服务。
(3)甲方或甲方的子公司在乙方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乙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在签订每笔贷款合同时,双方依据当期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协商,对贷款执行利率可做适当调整,同时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同档次的贷款利率均值;
(4)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收费标准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同时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5)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及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及子公司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非融资性保函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甲方及成员企业需求。
4. 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及子公司的指示及要求,向其提供经营范围内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可以开展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本次金融服务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三年。
(四)本协议须经订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满足下述条件后生效:(1)按照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乙方满足有关合规性要求。
(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的违约责任包括对甲方任一下属成员企业的违约。
四、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定期取得并审阅华电财务公司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取得并审阅华电财务公司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评估华电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华电财务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下,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华电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头寸状况以及本公司在华电财务公司的存款时点数。若发现华电财务公司资金状况发生异常,应随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华电财务公司向公司(代表其自身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存贷款利率等于或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的存贷款利率;提供的各项服务收费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在授信额度期限内,公司可以随借随还,方便快捷。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开拓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方式,提高资金结算效率,且关联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关联人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华电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
57,919.66 万元(含存放华电财务公司保函保证金 0 元),贷款余额40,600 万元,综合授信使用 185,000 万元, 其他金融服务保函支付手续费 0 元。
七、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7日召开独立董事2025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意见
华电财务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华电财务公司根据《金融服务协议》在经营范围内为公司(代表其自身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董事会就上述关联交易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毕诗方先生、田立先生、赵晓坤先生、赵伟先生、曾庆华先生和华忠富先生对该项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非关联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表决,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议案。上述关联交易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与华电财务公司继续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系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配置能力,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严格履行了公司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 2025 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决议和记录;
(四)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和记录。
特此公告。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