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柏特:关于独立董事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8 16:13:59
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5-035
债券代码:111023 债券简称:利柏转债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
事薛国新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薛国新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
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薛国新先生将
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独立董事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吴逸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之日止。
一、独立董事离任情况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是否继续在上 是否存在未
离任 离任原
姓名 离任时间 原定任期到期日 市公司及其控 履行完毕的
职务 因
股子公司任职 公开承诺
自公司股东会 连续任
独立
薛国新 选举产生新任 2026 年 4 月 23 日 职满六 否 否
董事
独立董事之日 年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薛国新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薛国新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薛国新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薛国新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且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人数不足,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前,薛国新先生仍将继续履行其作为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职责。
薛国新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薛国新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所付出的努力和贡献表示衷心的敬意和感谢!
二、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
为保证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任职资格审查,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吴逸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公司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若吴逸先生被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董事会同意补选其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独立董事任期一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逸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吴逸先生的任职资格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后将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9 日
附件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吴 逸 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9 年 2 月出生,硕士研究
生学历。2013 年 7 月至 2014 年 3 月期间,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职员,
2014 年 7 月至 2022 年 2 月期间,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高级经理、副总裁、高级副总裁,2022 年 3 月至今,历任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
截至目前,吴逸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吴逸先生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