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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赣江: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7 19:19:05

证券代码:873167 证券简称:新赣江 公告编号:2025-082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7:修订《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
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 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 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对有关事项开展的全面的内部审计,
即对公司各职能部门、设立的其他机构等组织机构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
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其他相关资料,来促进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是:
1、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作为管理层决策依据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
2、监督检查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准则、制度,以及税收有关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3、监督公司制定的有关制度、规章、流程的执行情况,保证其运行有效。
4、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防范可能产生的舞弊,减少由此产生的漏洞。
5、开展审计调查,提出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建议,规避有关风险,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置内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公司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
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
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
等工作背景。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
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
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
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对象及依据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二)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公司(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有关规章、制
度、流程、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三)董事会认为适宜的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
2、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流程的情况;
3、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和经济信息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情况,包括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4、公司资产、权益的安全与完整性情况;

5、各种经营方案、计划、预算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6、关联交易的确立及执行情况;
7、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8、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有效执行情况;
9、股东会、董事会有关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10、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
11、投资项目,包括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情况及效益;
12、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的专项审计调查;
13、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认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及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制订年度和具体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是
对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工作的总体安排。内部审计机构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
下一年度的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计划的执行结果或实际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审计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
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九条 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
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
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是否审议通过或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等
财务报告对外披露前,对财务报告及相关披露数据进行独立审计。内审部对财务报告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6、其他涉及财务报告准确性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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