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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赣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7 19:19:05

证券代码:873167 证券简称:新赣江 公告编号:2025-091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6:制定《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 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四)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公司证券事务部是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
义务。
第三章 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下属全
资、控股、参股企业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提供担保的;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五)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关联交易包括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1.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 30%;
1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3.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5.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16.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1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9.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2.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3.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合同订立后,其生效、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或者提前解除、终止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
(九)其他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重大风险事项: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3.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6.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7.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咨询。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的,负有重大信
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人”)应在事件发生、知悉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报告人也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公司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报告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
署意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要求补充资料的,报告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在有关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
(一)该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该重大事件相关各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报告重大事件后,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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