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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互联: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8-07 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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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 851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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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八月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致远互联”)的委托,担任致远互联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就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事实情况,包括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了确保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致远互联的如下保证:致远互联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致远互联及其他相关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且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投资决策、业绩考核目标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境内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致远互联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致远互联申请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并予以公告。本所律师同意致远互联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材料中引用或按照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致远互联作上述引用或披露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1.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9 月
29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798 号),公司股票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起
在上交所科创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88369。
1.2.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换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37656338N)及公司已披露的公告,致远互
联成立于 2002 年 4 月 2 日,注册资本为 11,521.8071 万元,住所为北京市海
淀区北坞村路甲 25 号静芯园 M 座,法定代表人为徐石,类型为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
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销售;
软件外包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
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电子产品销
售;机械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一
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 据 致 远 互 联 的 确 认 并 经 核 查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致远互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致远互联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1.3. 根据《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致远互联已披露的公告、致远互
联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致远互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致远互联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上市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2.1. 根据致远互联于 2025 年 8 月 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2.2. 根据公司提供的《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分为
十四章,包括“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
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
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
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及“附则”。
2.3. 根据公司提供的《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已载明如下
事项:
(1)股权激励的目的;
(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
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
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
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
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4)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
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
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
比;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
排;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8)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9)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
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
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12)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13)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14)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此外,《激励计划(草案)》已载明:如本次激励计划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包
括但不限于对激励对象的核实、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及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
序如生效、授予、归属、变更、终止等),公司根据《公司法》及相关监管
部门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规定进行修订或调整的,则本次激励计划
的监督机构及其所涉及的上述相关程序和职责,均按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
综上所述,《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履行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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