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能电力:关于调整业绩补偿款支付方式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7 17:25:56
证券代码:600023 证券简称:浙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5-023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业绩补偿款支付方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电力”或“公司”)与林建伟签署《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及《担保(股票质押)合同》,对业绩补偿相关事项作出调整。
2.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的规定,在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本次调整林建伟业绩补偿款支付方式事项。
一、基本情况
2022 年 11 月 10 日,浙能电力与林建伟、张育政签署了《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张育政转让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来股份”或“目标公司”)105,745,704 股股份(占中来股份总股本的 9.70%)给浙能电力,林建伟将其持有的中来股份 10%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浙能电力,表决权委托期限为 2023 年 2月 14 日至 2026 年 2月 13 日。
公司目前拥有对中来股份的控制权,为中来股份的控制方。
2022 年 12 月 30 日,林建伟向浙能电力出具《承诺函》,承诺中来股份 2022 至
2024 年(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累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 16 亿元(人民币元,下同)。中来股份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中来股份聘请的年度审计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若业绩承诺期中来股份经审计的三年实际累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低于 16 亿元,林建伟将对浙能电力进行现金补偿,补偿金额如下:
补偿金额=(16 亿元-三年实际累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浙能电力受让中来股份的股权比例 9.70%。
若触发上述补偿条件,在浙能电力向林建伟发出书面补偿通知后,林建伟在收到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向浙能电力支付补偿金。若林建伟延迟支付补偿金,则按照每日万分之一向浙能电力支付迟延违约金。
二、业绩实现情况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来股份年度审计报告,中来股
份 2022 至 2024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401,387,963.71 元、
526,548,121.86 元、-856,397,603.30 元,合计为 71,538,482.27 元,低于承诺净利润 16
亿元,未完成业绩承诺。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向林建伟发出书面补偿通知,林建伟于 2025 年 5 月 7 日
签收前述通知。根据《承诺函》,林建伟应在 2025 年 8 月 7 日前向公司支付补偿金,
补偿金额为 148,260,767.22 元。
三、业绩补偿款相关事项进展
因行业变化、内外部环境等各种因素,中来股份 2024 年度发生经营亏损,林建伟愿意向浙能电力承担相应的业绩对赌责任补偿,但短期内资金周转存在困难,难以一次性履行全部业绩补偿款支付义务。为保障补偿款的顺利支付、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浙能电力与林建伟签署了《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 “《补偿协议》”)及《担保(股票质押)合同》(以下简称 “《担保合同》”),对业绩补偿相关事项作出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林建伟
(一)补偿款数额
乙方确认应向甲方支付的业绩补偿款金额为 148,260,767.22 元(以下简称“业绩补偿款”)。
(二)补偿款的支付方式
乙方分四期向甲方支付业绩补偿款:
(1)乙方应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第一期业绩补偿款不少
于 40,000,000 元;
(2)乙方应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业绩补偿款累计不少
于 80,000,000 元;
(3)乙方应于 2027 年 6 月 30 日前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业绩补偿款累计不少于
120,000,000 元;
(4)乙方应于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完毕全部业绩补偿款
及利息。
乙方应就业绩补偿款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业绩补偿款
利息自 2025 年 8 月 8 日起(含当日)计算,计算至乙方按照前款约定支付业绩补偿款
之日,乙方归还的每一笔业绩补偿款的利息均根据实际偿还时间单独计算。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款项,优先用于偿付业绩补偿款本金,全部业绩补偿款本金偿付之后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款项视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利息。
为支付上述业绩补偿款,在委托表决权期满(2026 年 2 月 13 日)后乙方不再委托
甲方行使表决权,乙方将按照减持规则择期减持股票。
(三)增信措施
1、乙方将其所持有的 2,600 万股目标公司股票质押给甲方。质押权利孳息(包括但不限于红利、股息等)由甲方收取,作为质押担保的一部分,并优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如有)。乙方应于《补偿协议》及《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共同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
2、在乙方按照《补偿协议》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业绩补偿款的前提下,乙方每支付完毕一期业绩补偿款,甲方应于乙方支付完毕当期业绩补偿款且收到乙方要求解除股票质押书面申请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配合解除部分股票质押,每一期业绩补偿款对应的可解除质押股数为下面两项数量中的较低者:
(1) 乙方质押给甲方的初始股票数量的 25%;
(2) 乙方已质押给甲方的目标公司股票数量 - 乙方剩余应付甲方款项(无论该等款
项是否已届满支付期限)÷(乙方向甲方支付完毕当期业绩补偿款之日前(含当日)15 个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价*90%)。
(四)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业绩补偿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于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以下两者的较高者:
(1)逾期支付的业绩补偿款;
(2)乙方剩余应付甲方款项(含逾期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当期业绩补偿款到期支付日前 15(含当日)个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价*90%*乙方已质押给甲方的
目标公司股票数量。
如乙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任意一期业绩补偿款,则自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乙方应以逾期支付的业绩补偿款为基数,继续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自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至逾期支付的业绩补偿款付清之日止。
四、公司将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的规定,在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本次调整林建伟业绩补偿款支付方式事项。
五、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1、本业绩承诺补偿方案能否顺利实施并完整收回全部业绩补偿款及利息存在一定风险。
2、公司将做好林建伟股票减持跟踪及业绩补偿款及利息的催收工作,根据补偿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