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恒新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6 18:28:27
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2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1.10: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
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其他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组织资源、资产、投 资等经营运作过程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 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宗旨;
(三)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七条 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
具体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
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提供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
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对外投资后的日常性管理部门,负责对投
资项目进行股权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对外投资工
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 万元。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第十五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其中,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比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指标进行计算;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指标进行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及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法律、法规允许的对证券、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允许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公司长期投资类型包括: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3.本制度所指公司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对外收购资产行为。
公司进行短期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等有关事项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定为可以投资的,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公司财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进行短期投资额度内,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进行项目短期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
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
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投资对象的操盘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详细记录在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二十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证券营业部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
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等收益及时入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
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投资和已有
项目增资。
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对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在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下属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经理办公会对投资方案进行初步审议;
(三)初审通过后,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四)董事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进行审议;
(五)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有权机构授权公司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七)公司总经理为投资项目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监督下属控股(参股)企业的项目实施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定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财务部门
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
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
或协议必须经公司相关机构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定期向董事会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当投
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
析论证。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外长期投资项目的股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投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